1、组织编制、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的各项专项规划;
2、承担采矿权和探矿权登记发证、转让审核上报工作,承担选矿许可的审核上报工作;
3、组织调处采矿权和探矿权权属争议纠纷,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
4、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的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5、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
6、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年报工作;
7、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
8、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
9、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
10、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11、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12、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13、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14、管理县级地勘项目及地勘成果;
15、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16、负责全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
17、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18、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19、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20、负责全县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21、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22、监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
23、承担全县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24、办理涉及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听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