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订并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
2、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的各项规划,并办理涉及矿产资源规划的方案的听证事务;
3、监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地质勘查工作;
4、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涉及选矿权、采矿权行政许可,不作为案的行政复议、诉讼的应诉工作;
5、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年检和储量审计,并做好储量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采矿权、选矿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7、负责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审核、审批及其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并征收出让金和规税费等工作;
8、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参与与地质环境有关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的审查报批;
9、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组织协调工作;
10、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认定评审结果;
11、监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
12、负责做好矿产资源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