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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汛桥镇出台农村个人建房新政策

点击量:1894   发布时间:2008-06-24 10:34:16      发布部门:杨汛桥国土所
杨汛桥镇出台农村个人建房新政策
 
    近日,杨汛桥镇为大力提升集镇城市化水平,加快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产业集聚发展、农民集中居住和管理服务城镇化的“三集一化”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按照县新型城镇农村新社区建设规划要求,经反复研究探讨,结合本镇实际,对全镇的个人建房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建设原则
    1、规划指导。农村新社区个人建房应摒弃传统住房建设观念,加强行政村(居)间的合作,在科学编制高起点、高标准、可操作性的社区建设规划及集镇建设规划前提下,统筹住房建设工作。
    2、集约发展。农村新社区个人建房应从盘活整合现有宅基地入手,倡导健康文明建设行为,引导个人建房新模式,集约建设居民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共享公共服务,整治生活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3、依法管理。农村新社区个人建房应在符合集镇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审批,规范建设。切实加大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个人建房程序。
    二、政策措施
    1、实行农村新社区个人建房分区分类管理,即新增用地一律推行公寓式建房,同时对杨汛社区、江桥社区、杨江大道、江夏公路、芝塘湖村、和门程韩家沿自然村及主要道路干线两侧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实行严控,一律不再审批翻建、拼建、加层等形式的零星个人建房。其它区域从紧控制翻建、拼建和就地房屋改造。在符合集镇和村(居)规划且能节约土地资源的前提下,通过连片式(一般为十户以上,下同)改造旧宅区的,采取“一事一议”上报审批。
全镇范围内的危房户在不改变原有占地、层数和建筑面积的情况下,经镇新农村建设科同意允许采取加固处理。
    2、鼓励各村(居)积极争取农民公寓式建房用地指标建设多层或高层农民公寓;大力鼓励各村(居)通过盘整旧宅基地建设农民公寓。镇实行农民公寓建设奖励:在县奖励每户5000元到村(居)用于基础设施配套的基础上,镇再奖励每户5000元到相应村(居);对全部利用“空心村”整治和旧村拆迁改造建设农民公寓,在县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大户6000元,中户5000元,小户4000元的基础上,镇再予以1:1匹配奖励。
    各村(居)应因村制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或者采取相应的匹配办法,积极加以引导。
对既无法通过拆迁盘出建设用地,又不能争取到县农民公寓建设土地指标,而又迫切需建农民公寓安置住困户和其他住房改善户的,可以通过正常程序竞得土地开发权建设农民公寓,实行土地出让后留镇部分的净收益60%比例奖励。
    3、鼓励需要改善住房的农户购置镇域内商品房屋,镇财政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分期分批补贴在镇域内购置商品房屋的农户,凡经本户事先申请,在拆除本户所有住房的基础上,凭购房相关证件,实行一次性大户8万元,中户6万元,小户4万元补贴。其原有旧房进行评估后,按旧房拆除净值价补偿。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经济困难户有申请要求的,可予优先安排。
    4、对通过农民公寓安置或其它相关建房审批手续的村(居)民,必须拆除所有旧房、清理并平整场地后方可申请建设许可。对确难拆除或符合规划可利用的旧房,必须由村(居)建房领导小组提出,经村(居)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研究通过,报请绍兴县建设局杨汛桥镇建设分局同意后由所在村(居)委折价回购或调剂,主要用于住房困难户或经济、住房双困户的旧房置换。
全面清理历史遗留的应拆未拆旧房,对尚未处置完毕的村(居)暂停有关个人建房审批和建设。
对出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且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仍有遗留问题的的村(居)暂不予考虑个人建房审批和建设。
    5、原已经批准建设的个人建房,超过审批时效两年以上的,不再进行放样建设;时效在两年(含两年)以内的,原则只对联立式建设进行定线放样。已经镇城建、国土放样的个人建房,自放样之日起6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照已审批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建基础的,在本意见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予动工建设的,视作违章建筑论处,其基础由所在村(居)负责处理。
    6、农民公寓、连片式改造旧宅区,实行村(居)代建管理制度,由村(居)按照批准的建筑占地、建筑面积进行施工图设计,执行村(居)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统一发包代建。要求各村(居)从加强管理出发,对尚具审批时效的零星个人建房实行统一发包代建。
7、鼓励各村(居)开展“空心村”、闲置宅基地、旧厂房的整治工作,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通过整合、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并经社会化土地公开出让的,实行镇净收益60%的奖励。此奖励专项用于各村(居)环境设施改造和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对农村新社区个人建房管理过程中,创新措施,成绩突出的村(居),由镇党委研究,年终予以3~5万元的奖励
 
 
杨汛桥镇国土所供稿
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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