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9]第1号
2009年5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土字A [2009]-0064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7854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国轻纺城钱清轻纺原料市场“大钱门”国贸区东区3号地块、水产品贸易市场扩建。
二、征收土地位置:钱清镇方家桥村地块、陶堰镇陶堰村地块。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钱清镇方家桥村1.636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6365公顷;
2、陶堰镇陶堰村0.148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48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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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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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7854 |
22.2750-26.3250 |
27.2250-32.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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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亩补偿0元。
(三)青苗补偿标准:每亩补偿0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上述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的意见,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一次性补助到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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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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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清镇方家桥村 |
6月3日至6月17日 |
钱清镇方家桥村村委办公室 |
200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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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堰镇陶堰村 |
6月3日至6月17日 |
陶堰镇陶堰村村委办公室 |
200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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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绍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二 O O 九年 六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