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9]B6号
2010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土字B [2009]-0467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6.5033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钱清镇白马山村地块、钱清镇江墅村地块、钱清镇联兴村地块1、钱清镇联兴村地块2、钱清镇江南村、三西村地块、钱清镇梅东村地块、钱清镇清风村地块、钱清镇遗风村地块、钱清镇前梅村地块1、钱清镇江墅村地块、钱清镇江南村地块、平水镇新桥村地块、平水镇东桃村地块、平水镇西湖桥村地块、安昌镇大山西村地块、安昌镇海盐村地块、夏履镇莲中村地块、夏履镇夏履桥村地块、王坛镇青坛村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钱清镇白马山村、江墅村、联兴村、江南村、三西村、梅东村、清风村、遗风村、前梅村、江南村;平水镇新桥村、东桃村、西湖桥村;安昌镇大山西村、海盐村;夏履镇莲中村、夏履桥村;王坛镇青坛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钱清镇白马山村0.0964公顷、钱清镇江墅村0.2764公顷、联兴村1.5234公顷、江南村1.0696公顷、三西村0.5174公顷、梅东村6.2518公顷、清风村1.6034公顷、遗风村1.5447公顷、前梅村3.0437公顷、江墅村3.6341公顷、江南村0.1858公顷;平水镇新桥村0.3846公顷、东桃村0.482公顷、西湖桥村0.8997公顷;安昌镇大山西村0.8282公顷、海盐村1.4596公顷;夏履镇莲中村0.3444公顷、夏履桥村0.7121公顷;王坛镇青坛村1.64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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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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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19.9198 |
24.3000—26.3250 |
29.7000—32.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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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0.1875 |
24.3000 |
2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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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0.4615 |
17.0100 |
20.7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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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5.1063 |
24.3000—26.3250 |
29.7000—32.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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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8282 |
13.1625 |
16.0875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三)青苗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上述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的意见,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一次性补助到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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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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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清镇白马山村、江墅村、联兴村、江南村、三西村、梅东村、清风村、遗风村、前梅村、江南村、平水镇新桥村、东桃村、西湖桥村、安昌镇大山西村、海盐村、夏履镇莲中村、夏履桥村、王坛镇青坛村 |
2010年4月30日至5月18日 |
各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9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绍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