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9]B7号
2010年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土字B [2009]-0326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2.6350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平水镇东桃村地块1、平水镇平水街村地块、平水镇东桃村地块2、平水镇新桥村地块、平水镇四丰村地块、平水镇东桃村地块3、平水镇东桃村地块4、齐贤镇兴齐村地块、齐贤镇群贤村地块、齐贤镇羊山村地块、齐贤镇羊山齐贤村地块、漓渚镇九板桥村地块、漓渚镇大步村地块1 、漓渚镇大步村地块2 、漓渚镇大步村地块3 、漓渚镇洞桥村地块、华舍街道人利居委会地块、华舍街道小赭村地块、华舍街道亭西居委会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桃村、平水街村、新桥村、四丰村、兴齐村、群贤村、羊山村、齐贤村、九板桥村、大步村、洞桥村、人利村、小赭村、亭西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平水镇东桃村3.4858公顷、平水街村0.6667公顷、新桥村1.2644公顷、四丰村1.2135公顷;齐贤镇兴齐村0.2144公顷、齐贤镇群贤村0.1759公顷、羊山村0.117公顷、齐贤村2.5131公顷;漓渚镇九板桥村0.3335公顷、大步村4.051公顷、洞桥村0.5282公顷;华舍街道人利居委会5.5992公顷、小赭村0.794公顷、亭西居委会0.678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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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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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
20.7354 |
24.3—29.025 |
29.7—35.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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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用地 |
0.3812 |
17.01 |
2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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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1.5184 |
13.1625—14.5125 |
16.0875—17.7375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三)青苗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上述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的意见,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一次性补助到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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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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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镇东桃村、平水镇平水街村、平水镇新桥村、平水镇平水镇四丰村、齐贤镇兴齐村、齐贤镇群贤村、齐贤镇羊山村、齐贤镇齐贤村、漓渚镇九板桥村、漓渚镇大步村、漓渚镇洞桥村、华舍街道人利村、华舍街道小赭村、华舍街道亭西 |
2010年4月12日 |
各村委办公室 |
2010年4月29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绍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