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9]B9号
2010年2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土字B[2009]-043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5.8001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绍兴县华江印花有限公司地块、浙江华东印染有限公司地块、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地块、绍兴县泓玉印染有限公司地块、绍兴县华越印花有限公司地块、绍兴县金牡印染有限公司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马鞍镇新钱清村、新二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马鞍镇新钱清村19.9334公顷、马鞍镇新二村5.866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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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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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25.8001 |
20.2500 |
24.750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三)青苗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上述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的意见,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一次性补助到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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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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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镇新钱清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马鞍镇新钱清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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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镇新二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马鞍镇新二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绍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二O 一0 年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