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9] A8号
2009年1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土字A [2009]-035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2.0154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齐贤镇陶里、丈午居委会杭甬运河安置地块、齐贤镇兴浦村、羊山村杭甬运河安置地块、齐贤镇兴浦村杭甬运河安置地块4 、齐贤镇兴浦村杭甬运河安置地块3、齐贤镇兴浦村杭甬运河安置地块2、齐贤镇兴浦村杭甬运河安置地块1、齐贤镇镜湖村杭甬运河安置地块、齐贤镇齐贤村杭甬运河安置地块2、齐贤镇齐贤村杭甬运河安置地块1
二、征收土地位置:齐贤镇丈午居委会、齐贤镇陶里居委会、齐贤镇羊山村、齐贤镇兴浦村、齐贤镇镜湖村、齐贤镇齐贤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齐贤镇丈午居委会0.5442公顷,其中耕地0.5442公顷;
2、齐贤镇陶里居委会3.5058公顷,其中耕地3.0727公顷、未利用地0.4331公顷;
3、齐贤镇羊山村2.2834公顷,其中耕地2.2834公顷;
4、齐贤镇兴浦村1.7166公顷,其中耕地1.7166公顷;
5、齐贤镇兴浦村7.0348公顷,其中耕地7.0348公顷;
6、齐贤镇兴浦村2.6650公顷,其中耕地2.5154公顷、建设用地0.1496公顷;
7、齐贤镇兴浦村1.9817公顷,其中耕地1.9817公顷;
8、齐贤镇兴浦村7.8215公顷,其中耕地7.8215公顷;
9、齐贤镇镜湖村0.4250公顷,其中耕地0.0911公顷、建设用地0.3339公顷;
10、齐贤镇齐贤村2.6656公顷,其中耕地2.6656公顷;
11、齐贤镇齐贤村1.3718公顷,其中耕地1.371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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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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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31.0988 |
26.325 |
32.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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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4835 |
26.325 |
32.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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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4331 |
13.1625 |
16.0875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三)青苗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上述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的意见,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一次性补助到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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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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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镇丈午居委会 |
2010年4月13日至4月29日 |
齐贤镇丈午居委会办公室 |
201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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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镇陶里居委会 |
2010年4月13日至4月29日 |
齐贤镇陶里居委会办公室 |
201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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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镇羊山村 |
2010年4月13日至4月29日 |
齐贤镇羊山村委办公室 |
201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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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镇兴浦村 |
2010年4月13日至4月29日 |
齐贤镇兴浦村委办公室 |
201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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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镇镜湖村 |
2010年4月13日至4月29日 |
齐贤镇镜湖村委办公室 |
201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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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镇齐贤村 |
2010年4月13日至4月29日 |
齐贤镇齐贤村委办公室 |
2010年4月30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绍兴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