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9]A11号
2010年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土字A [2009]-0436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8.3586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兰亭镇山下村住商地块、钱清镇工业用地金城地块、平水镇会稽湖1号住商地块、平水镇环镇北路南侧住商地块、平水镇杨滩南侧住商地块、安昌镇大和山废弃石料场地块一。
二、征收土地位置:兰亭镇山下村、钱清镇白马山村、平水镇若耶村、平水镇红墙下村、平水镇平江村、平水镇东桃村、平水镇东桃村、安昌镇大山西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兰亭镇山下村2.2434公顷,其中林地0.8409公顷,园地1.2710公顷,其它农用地0.1315公顷;
2、钱清镇白马山村0.9088公顷,其中耕地0.9088公顷;
3、平水镇若耶村3.8618公顷,其中林地3.8618公顷;
4、平水镇红墙下村4.1818公顷,其中林地3.9233公顷,园地0.1566公顷,其它农用地0.1019公顷;
5、平水镇平江村2.6230公顷,其中林地2.6230公顷;
6、平水镇东桃村3.3489公顷,其中耕地0.2623公顷,林地3.0866公顷;
7、平水镇东桃村4.5242公顷,其中耕地4.1719公顷,其它农用地0.3523公顷;
8、安昌镇大山西村6.6667公顷,其中未利用地6.666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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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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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5.3430 |
24.3000-26.3250 |
29.7000-32.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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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1.4276 |
24.3000-26.3250 |
29.7000-32.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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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15.676 |
17.0100-17.4825 |
20.7900-21.3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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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用地 |
0.5857 |
17.0100-18.4275 |
20.7900-22.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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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6.6667 |
13.1625 |
16.0875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三)青苗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上述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的意见,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一次性补助到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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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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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镇山下村 |
4月13日至4月29日 |
兰亭镇山下村委办公室 |
20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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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清镇白马山村 |
4月13日至4月29日 |
钱清镇白马山委办公室 |
20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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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镇若耶村 |
4月13日至4月29日 |
平水镇若耶村村委办公室 |
20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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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镇红墙下村 |
4月13日至4月29日 |
平水镇红墙下村委办公室 |
20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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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镇平江村 |
4月13日至4月29日 |
平水镇平江村委办公室 |
20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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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镇东桃村 |
4月13日至4月29日 |
平水镇东桃村委办公室 |
20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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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昌镇大山西村 |
4月13日至4月29日 |
安昌镇大山西村委办公室 |
20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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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绍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二O 一0 年四 月 一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