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9]A12号
2010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土字A[2009]-056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7.7605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齐贤镇镜湖村柘林补办地块、兰亭村超限运输检测站(一期)地块、兰亭村官庄4号地块、兰亭村官庄5号地块、兰亭村官庄6号地块、兰亭镇古筑村九大平原地块、阮港村兰亭湖地块、里庄(2009-09)号工业用地地块、豆腐尖地块、海山(2009-08)号工业用地地块、马鞍镇(湖安村)1号工业地块、马鞍镇(湖安村)2号工业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齐贤镇镜湖村、兰亭镇兰亭村、兰亭镇古筑村、兰亭镇阮港村、柯岩街道州山村、柯岩街道河塔村、柯岩街道埠头村、柯岩街道里庄村、柯岩街道海山村、柯岩街道丰项村、马鞍镇湖安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齐贤镇镜湖村0.840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8407公顷;
2、兰亭镇兰亭村0.180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806公顷;
3、兰亭镇兰亭村0.7922公顷,其中林地0.7922公顷;
4、兰亭镇兰亭村0.2951公顷,其中林地0.2951公顷;
5、兰亭镇兰亭村1.0726公顷,其中林地1.0726公顷;
6、兰亭镇古筑村11.0606公顷,其中园地4.2386公顷、林地6.69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公顷、建设用地0.0409公顷;
7、兰亭镇阮港村0.137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373公顷;
8、柯岩街道州山村1.7453公顷,其中林地1.7453公顷;
9、柯岩街道河塔村0.1333公顷,其中林地0.1333公顷;
10、柯岩街道埠头村0.2400公顷,其中林地0.2400公顷;
11、柯岩街道里庄村2.3137公顷,其中林地2.3137公顷;
12、柯岩街道丰项村0.0666公顷,其中林地0.0666公顷;
13、柯岩街道海山村1.5558公顷,其中林地1.5558公顷;
14、马鞍镇湖安村5.6033公顷,其中林地5.6033公顷;
15、马鞍镇湖安村1.7234公顷,其中林地1.723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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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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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4.2386 |
24.9750 |
30.5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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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22.2384 |
17.4825-20.3175 |
21.3675-24.8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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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084 |
24.9750 |
30.5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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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1995 |
24.9750-26.3250 |
30.5250-32.175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三)青苗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上述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的意见,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一次性补助到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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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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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镇镜湖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齐贤镇镜湖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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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镇兰亭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兰亭镇兰亭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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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镇古筑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兰亭镇古筑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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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镇阮港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兰亭镇阮港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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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岩街道州山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柯岩街道州山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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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岩街道河塔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柯岩街道河塔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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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岩街道埠头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柯岩街道埠头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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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岩街道里庄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柯岩街道里庄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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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岩街道海山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柯岩街道海山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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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岩街道丰项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柯岩街道丰项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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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镇湖安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马鞍镇湖安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绍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二O 一0 年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