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9]C2号
2010年3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土字C [2009]-0056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9.7331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杨汛桥镇展望村住商地块、柯岩街道堰东村栈头渡地块、长乐村项目地块、安昌镇安华村、海盐村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杨汛桥镇展望村、柯岩街道堰东居委会、柯岩街道堰西居委会、安昌镇长乐村、安昌镇安华村、海盐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杨汛桥镇展望村3.8665公顷,其中耕地3.8665公顷;
2、柯岩街道堰东居委会5.2773公顷,其中耕地5.2773公顷;
3、柯岩街道堰西居委会0.456公顷,其中耕地0.456公顷;
4、安昌镇长乐村1.5954 公顷,其中耕地1.5954公顷;
5、安昌镇安华村6.8959公顷,其中耕地6.8959公顷;
6、安昌镇海盐村1.642公顷,其中耕地1.64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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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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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19.7331 |
26.3250-29.0250 |
32.1750-35.475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三)青苗补偿标准:每亩补偿1000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上述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的意见,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一次性补助到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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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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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汛桥镇展望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杨汛桥镇展望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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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岩街道堰东居委会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柯岩街道堰东居委会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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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岩街道堰西居委会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柯岩街道堰西居委会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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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昌镇长乐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安昌镇长乐村委办公室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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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昌镇安华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安昌镇安华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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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昌镇海盐村 |
4月23日至5月12日 |
安昌镇海盐村委办公室 |
2010年5月13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绍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二O 一0 年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