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9]B6-2号
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B[2009]-0467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绍兴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居)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钱清镇江墅村地块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公顷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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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面积 |
区片综合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偿费标准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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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0.2764 |
58.5000 |
26.3250 |
32.1750 |
16.1694 |
三、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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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单位 |
数量 |
补偿标准(万元/单位) |
补偿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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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作物 |
亩 |
4.1460 |
0.1500 |
0.6219 |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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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补偿标准(万元/单位) |
补偿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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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 |
亩 |
4.1460 |
0.1000 |
0.4146 |
五、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公顷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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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村(居)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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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清镇江墅村 |
7.2762 |
8.8932 |
0.6219 |
0.4146 |
17.2059 |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根据该村实际、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以现金安置,具体办法如下:原则上落实到户,但村委应动员他们参加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七、其它:1、承包土地调整:不作调整。
(以上内容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下同意见,请
于5月19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王岳云 联系电话:84115892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绍兴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绍 兴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二〇一〇 年四 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