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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点击量:299   发布时间:2004-12-16 16:01: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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