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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鼓励集约用地的意见

点击量:852   发布时间:2005-02-18 15:54:47      发布部门:

绍县政发〔2004〕57号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现就严格保护耕地鼓励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强化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
    严格按照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配置用地布局。
    加快工业企业向开发区和工业区块集聚。除符合上述两个规划的个别企业确需增资扩建的外,原则上停止零星工业布局建设用地。
    严格按国家的产业政策供地,严禁污染严重的"五小一高"企业(即小电镀、小漂染、小化工、小熔炼、小酿造企业和高能耗企业)用地。凡规划指标和用地指标未落实的用地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和改变用途现象。凡2004年1月1日前已实施开发的项目,逐一进行排查,一经查实有超容积率和改变用途的,在未经依法处置、追缴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前,一律不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如经查实有超容积率和改变用途的,则严格按《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绍县政发〔2004〕32号)的规定实施处罚。
    继续开展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开发和优质园地整治力度,县国土、农业、林业、水电、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项目所在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保证耕地质量。对新增耕地要签订好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措施。
    二、坚决制止土地闲置
    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对出让土地的开发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清查,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甚至长期闲置的土地,在发出开工督办通知的同时,要严格按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视情分别严肃处罚,直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凡逾期开发建设的单位,一律不得参与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加大现有闲置土地盘活力度。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协议收回。土地闲置6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经使用者申请,可由县人民政府协议收回。待闲置土地依法重新出让后,依照协议规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土地闲置不到一年,受让方已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有开发能力,且计划在近期内开发建设的,可向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延长期内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到二年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
    (四)无偿收回。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
    (五)公开出让。已经省批准农转用或征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原申请用地单位,应当在农转用或征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供地手续。在本意见出台前已经超过6个月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应当在本意见实施后二个月内办理供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原订立的相关协议无效,该地块由政府重新公开出让。待该地块土地出让金收取后,原申请人所缴款项予以全额返还,增值部分按规定返还给相关镇(街道)或开发区。
    三、全面杜绝拖欠土地出让金
    对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无故拖欠出让金的单位,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凡无故拖欠出让金的单位在清款前,一律不得受让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工业用地)。
    四、加强对工业用地的全面管理
    1、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工业项目用地供地必须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绍县土资〔2003〕60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与容积率"双控"标准,坚决制止宽打宽用、多占少用、低效利用的粗放用地行为。投资强度与建筑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核减供地面积;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并将已有的土地与新申请用地数一并计算用地额度。同时,在对工业项目的立项审批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与容积率"双控"标准。
    现有工业项目,容积率偏低、绿地率偏高的,鼓励业主经规划审批后在原厂房上加层,或利用超面积的绿化用地、空地建造厂房。超原规划审批部分容积率,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可免收新增部分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
    工业项目绿地率最低可控制在15%,个别项目带征绿地面积较大的,含带征绿地的绿地率可不超过25%。
    2、严格执行工业地价。工业地价应遵循价格规律,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确定。2004年度的工业地价,不得低于《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4年度工业地价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4〕9号)中明确的最低工业出让地价。
    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内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地价,应在最低工业出让地价的基础上上浮20%以上;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外零星工业用地出让地价,应在最低工业出让地价的基础上上浮30%以上。
    3、加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力度。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的以及相对较好区块的工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工业项目的行业先进性、产品档次、投入产出率、投资强度应作为竞标供地的主要依据。竞标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加快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应选址在开发区或镇(街道)工业集聚区块内,必须根据《浙江省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总体容积率一般大于1.0(具体可以按不同行业的标准执行),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所占比例应小于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建设一批标准厂房;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也可建设适量的标准厂房;鼓励有实力的民资企业以挂牌、招标等规范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标准厂房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可以出租,也可以转让;村经济合作社开发的标准厂房只能出租不得转让;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转让给其他企业。
    工业标准厂房的用地出让价格应参考本县实际的工业用地价格确定;标准厂房的出租及价格也要结合我县工业厂房一般综合成本限度,不得随意提高。具体作价方式由各镇(街道)确定,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工业标准厂房。从2005年1月1日起,小规模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开发区及镇(街道)工业区块的标准厂房。小规模项目一般指固定资产总投入(包括土地、设备、厂房及附属设施等投入)400万元以下,具体限额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作出规定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各地家电、电器、纺织等同类行业要积极采用工业标准厂房。
    5、实行工业项目竣工用地专项验收制度。加强对工业用地用途的监管。工业用地用途及其相关处罚条款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供地后一律暂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土地使用权证。凡工业用地部分改变用途,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工业建设项目竣工,一律进行用地专项复核验收。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换发规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证。验收由县发计局牵头,会同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实施。
    对未按设计规划实施,投资强度与建筑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能退让土地的要退让土地,不能退让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县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五、加强对经营性用地的供需调控
    为保障经营性用地开发、特别是房地产用地开发稳健运行,严防房地产泡沫产生,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全县房地产用地开发经营情况调查,并根据开发实际状况,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度推出经营性用地。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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