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县政发〔2004〕68号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优化用地结构,全面推进集约用地,引导促进企业提高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工业企业节地挖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在严格执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鼓励集约用地的意见》(绍县政发〔2004〕57号)关于对闲置土地收取闲置费直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同时,对闲置土地按以下原则分别处置: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作补偿。凡经国土部门督查没有特殊情况而未动工建设,土地闲置时间长达两年以上(含两年),或经许可延长开工时间一年而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补偿。同一企业分别在县内几个地方多次批地,其中某一整块土地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出让价给予补偿。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当时工业用地政府指导价给予补偿。土地闲置时间在两年以内而企业自愿退出用地,或因项目重选实行调剂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退还原用地单位支付的地价款后,按当时工业用地政府指导价和原出让地价差价给予补偿。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至2004年5月1日止,只签订项目落户意向,但仍未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原签订的项目落户意向作废。
二、全面推进企业存量土地挖潜工作
鼓励企业全面盘活现有存量土地。除柯桥城区内的企业外,凡利用企业内留白土地、降低绿地率、退出绿化用地、原厂房布局调整或旧厂房拆旧建新及加层而新建厂房、新增建筑面积或配套设施的,对调整后地块容积率超过1.5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全免,技术服务费减半收取,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建筑配套设施费,并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免去相关费用。
三、严格执行"双控"指标
坚决制止宽打宽用、多占少用、低效利用的粗放用地行为。工业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土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投资强度与容积率"双控"指标。
1、适度提高投资强度与容积率,适当降低绿地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的投资强度与容积率作相应调高。柯桥开发区、滨海工业区投资强度调整为每亩150万元,其他地方为110万元;容积率必须达到1.00以上,具体可按不同行业标准再作相应调高或调低,调整投资强度由县经贸局、县发计局确定;调整容积率由县建设局确定。
工业项目规划审批时绿地率控制指标统一调整为:工业项目绿地率为20%-25%,工业集聚点的项目绿地率为20%以上,必要时绿地率最低可控制在15%左右,污染项目绿地率为25%以上,个别项目带征绿地面积较大的,含带征绿地的绿地率可不超过25%,同时对平原镇和山区镇采用不同的绿地率指标,山区镇的工业项目绿地率在平原镇的基础上再下调5%。厂房改造升级的项目,允许参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
2、鼓励企业建标准厂房。除房地产企业外,凡工业企业建标准厂房的,允许土地证分割,允许转让、出租、抵押。标准厂房的容积率必须达到1.20以上。凡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其生产场所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的途径解决。要求各镇(街道)一般都有一块规模较大、档次较高、配套较好的标准厂房集聚区。
3、从严控制企业行政办公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占地面积,在开发区的,其所占用土地面积必须控制在总工程用地面积的7%以内;在其他地方的,则必须控制在5%以内。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等设施。鼓励开发区、工业集聚点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企业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共享程度,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4、加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力度。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的以及相对较好区块的工业用地,应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竞投价高于县政府当年公布的工业地价底价的,增值部分按规定返还给相关镇(街道)或开发区。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