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修订本)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违法补办项目不参与)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6.《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8.《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9.《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1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省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措施(耕保处)。
4.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5.项目是否已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规划处),是否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耕保处)。
6.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经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7.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出让价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利用处)。
8.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9.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10.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落实(耕保处)。
11.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执法局);违法用地补办的,是否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耕保处)。
12.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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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账册复印件;
4)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
10)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1)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
1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书(无压覆重要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供);
13)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需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 农用地转用方案。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除外);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须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耕地开垦费收据复印件。
4. 征地方案。附件如下:
1)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2)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3)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4)县级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
5. 供地方案。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地价评估报告及估价结果确认书(划拨用地不需提供);
3)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
属下列情况的,须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 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需提供: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程序的相关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6)项目审批机关说明材料;
7)占用基本农田涉及的听证(论证)省级说明材料;
8)占用基本农田省级论证意见;
2. 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须提供:
1)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3. 依法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提供(一式二份):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查意见表;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浙土资发〔2002〕15号文件附表);
3)报国务院批准项目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建设占用地块情况表和基本农田补划地块表;
4)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说明报告及有关部门专家论证会纪要;
7)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规划听证(公告、纪要、笔录、签到单等)材料(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8)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议纪要(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9)如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须附具经省级验收认定的标准农田补建补划证明;
10)预留机动指标的使用账册等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 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 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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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出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