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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细则

点击量:670   发布时间:2008-02-20 15:56:16      发布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修订本)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未涉及耕地的不参与)、土地利用管理处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5.《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第27号令);
7.《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30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规划处)。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利用处)。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涉及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方案(耕保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报省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省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需省预审的其他依据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所在市(设区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
7.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给省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二)报部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业主要求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
3.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项目须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依据文件;或须部预审的其他依据文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5.项目所在市(设区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6.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7.标明项目用地范围或地点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
9.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附具: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10.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附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1.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给省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须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领导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批文制作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批文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 同意:发文,或者报国土资源部。
2. 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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