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
(修订本)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执法监察局(违法补办项目不参与)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5.《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6.《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二、审查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建设项目是否已经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工业用地和经营性项目除外)(利用处)。
3.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利用处)。
4.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征地程序是否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否落实(耕保处)。
5.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执法局);违法用地补办的,是否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利用处)。
6.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地价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价格是否符合最低价格标准(利用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l)建设用地申请表;
2)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不需提供);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提供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工业用地还应明确产业类型和“双控”指标);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提供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当地政府要求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及市、县政府关于同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8)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不需提供)
9)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
10)农转用、征收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表;
11)1 : 5001 : 1000用地红线图(表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
2. 供地方案。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提供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
2)地价评估技术报告及估价结果确认书(划拨用地不需提供);
3)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不需提供)。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 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须提供:
1)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 同意:发文;
2. 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