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10、《土地复垦规定》
1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违法案件处罚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1)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2)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4、审查和决定。
5、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7、结案。
相关时限:
查处时限:(1) 按照《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2)按照《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立案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办案时限的,承办人员应当填报《延长办案时限申请书》,写明延长原因、延长时间,经领导批准延长。但一般案件延长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案件延长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两个月。
复议时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时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对拆除不服的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