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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点击量:833   发布时间:2008-08-15 10:34:31      发布部门:地矿科
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一、依据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
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程序、时限
1.行政处罚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受理①行政处罚机关依法检查监督时发现的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③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④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由其处理的⑤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⑥有关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和其他应当受理的2.行政处罚机关受理行政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①有关材料陈述的违法行为是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②依照矿产资源法规应当或者可以给予处罚的③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属于本行政处罚机关的管辖范围。条件的,应当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不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不予立案,或者于10日内移送、报送或者指定适当的机关处理。3.行政处罚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前应当完成①调查有关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并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案件调查笔录》②现场勘验,包括提取实物、样本,拍照,录像,测试分析,实际测量,绘图及其他现场工作③行政处罚机关认为需要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并提交《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案件鉴定书》④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案件调查报告》。4.行政处罚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收集的证据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决定行政处罚的依据。5.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签署处理意见。对决定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在审批、签署具体处理意见前,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6.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立案后60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7.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8.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可以由行政处罚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决定,开具罚没收据和《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罚没收据和处罚决定书在5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备案。9.给予停止拨款或者贷款处罚的,应当制作《停止拨款或者贷款的通知》,与《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交被处罚者的开户银行。10. 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处理或者处罚实施完毕后,应当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结案报告副本应当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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