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胜苗,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稽东镇稽江村尧郭233号。
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经查实,被处罚人王胜苗在未经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7年6月始,在绍兴县稽东镇稽江村“齐北山”地段的山坡地开采凝灰岩建筑石材,用于销售。经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储量测定,已开采石材2160立方米,经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为每立方米210元,总计违法所得人民币453600元整。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已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鉴定。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王胜苗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