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处罚决定书
绍县国土罚(2008)第19号
被处罚单位:绍兴县钱清镇岭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岭湖村。
法定代表人:方光照,村委主任。
案 由:未经依法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被处罚单位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8年1月至2月间,在绍兴县钱清镇岭湖村岭江自然村新鹿制衣厂西侧的农田中建造厂房,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697平方米。案发后,经督促,被处罚单位对其中3466.68平方米土地予以复耕,并取得农业主管部门认可。至今仍有3230.32平方米土地被非法占用,其中建筑占地2917.79平方米。占用的土地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3230.3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被处罚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3230.32平方米土地;
2、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30.32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3230.3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人民币80758元整。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缴清。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县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