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处罚决定书
绍县国土罚(2008)第22号
被处罚人:沈群英,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广宁桥直街108号508室。
案 由:未经依法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被处罚人以开办休闲农庄为由,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7年11月开始动工,在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妇女岙”地段建造12间合计占地636平方米(含阳台投影面积48平方米)的两层楼房。所占土地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违法占用土地63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被处罚人退还非法占用的636平方米土地;
2、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6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63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人民币15900元整。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缴清。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县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00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