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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点击量:2112   发布时间:2009-02-05 09:07:38      发布部门:事务所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1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更好地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进一步严格、规范地开展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限定规划修改试点的条件

(一)申请开展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合格;

2.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综合分值逐年提高;

3.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符合省工作部署要求;

4.土地违法案件和群众信访举报已经依法处理。

(二)适用项目类型 。

规划修改试点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项目用地,严格限定在国土资函〔2008〕139号文规定的下列四类事关民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1.防灾救灾建设项目:包括受台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影响,急需易地安置或避险的建设项目。

2.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包括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文化、教育、卫生以及公检法司等建设项目,具体如中小学、医院、卫生院、福利院、敬老院、殡仪馆、粮库、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

3.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村道路、桥梁、防洪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堤防加固工程、河道整治、水质监测站、引供水工程、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讯设施、输变电工程等建设项目。

4.污染企业搬迁建设项目:指已纳入省、市环保部门重点督察计划,且污染整治方案符合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污染企业整治迁建项目。

(三)基本农田补划的基本要求。

申请开展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严格履行基本农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为保证补划基本农田的质量,要求对规划修改试点中涉及的基本农田补划地块,应落实在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的新增耕地上。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展1000万亩商品粮基地建设的通知》(浙政发〔1999〕190号)规定的标准农田建设具体标准,确保补划的基本农田达到标准农田的质量。申请开展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做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上图入库以及《新增基本农田地块储备库清册》清查验收工作,确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实施试点工作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 建立项目库,严格项目入库

(一)县级初选要求。

各符合条件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开展涉及规划修改的项目专项调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县级项目库,并按照项目建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明确规划修改的重点和时序。

(二)市级审查要求。

各县(市、区)的规划局部修改项目库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汇总、筛选,主要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急需建设的项目和难以解决的遗留项目。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参照省里办法和要求规定上报材料,并应按照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市域范围内按四大类别分别对建设项目进行梳理、选择、排序。

在审查过程中,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调整基本农田的项目逐一进行实地踏勘和科学论证,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论证项目建设重要性、急需程度、项目建设规模、图数实地一致情况、不能避让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的理由、采取少占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的措施以及基本农田补划和标准农田补建情况等,并逐一出具现场实地查验意见及专家论证小组成员签名。

(三)项目库动态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对项目用地报批进展情况实行季报制,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季度初将已经过省政府确认的项目用地报批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所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批准、所涉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补充完善材料是否报省厅备案、新增建设用地是否审批、是否供地等情况,详见附件二)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 规范上报省政府确认的程序和材料

对通过市级审查的建设项目,各市级政府应及时上报省政府确认。申请确认的有关材料,先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按项目类型分别送省级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确认的项目方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的规定开展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编制、基本农田补划等相关工作。

上报确认所需材料(一式五份)(除政府请示文件外,其余材料要求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分别提供):

1.县级和市级政府逐级上报申请确认项目的请示文件(附申请确认的建设项目清单及电子稿,详见附件一);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所在乡(镇),建设规模,各类用地面积,拟占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涉及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面积等情况;

3.标明项目区位的规划局部图(修改前),必须加盖公章,附图例,比例尺为1:10000;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红线图,能够反映出选址地块总面积及同意选址的意见;

5.基本农田补划初步方案(写明拟调整的基本农田所在乡镇和具体位置、面积、本县(市、区)《新增基本农田地块储备库清册》余额以及补划项目区块所涉项目名称、所在乡镇及面积等情况),并分别由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6.试点项目选址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需提供标准农田补建方案(写明拟占用标准农田项目的名称和省厅验收文号、拟占用标准农田面积、拟补划的标准农田项目及当地标准农田储备库余额等情况),并分别由县市两级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7.试点项目选址涉及占用林地的,分别由县、市两级林业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8.市级占用基本农田初步论证意见及论证小组成员签到单;

9.项目支撑性材料。

根据项目类型提供不同支撑性材料:

Ⅰ 防灾救灾建设项目:分别由县级和市级农办以及民政部门或地质环境主管部门为主出具审核意见。应说明受灾情况,明确受灾位置、户数、人数、拟用地面积等,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意见还应明确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Ⅱ 社会公益和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级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为主分别出具审核意见。如属社会公益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属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环保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水利、交通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和交通行政主管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应说明项目的投资主体,确认项目是否属于社会公益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确认该项目是否属于事关民生、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详细说明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Ш 污染企业搬迁建设项目:①由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意见,确认项目是否已纳入省、市环保部门的重点督察计划,项目污染整治方案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详细说明该项目搬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②由县市两级发改部门和规划部门分别出具意见,确认该迁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产业集聚的要求。③由县市两级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出具该迁建项目是否满足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意见。

各级部门意见都需有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参照附件三)。

四、关于规划局部修改

对经省政府确认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的项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项目用地预审、基本农田的调整论证等工作。对论证通过且已落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跨乡镇的单独选址项目可以项目为单位)逐级向省政府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每个乡(镇)原则上一年只可修改一次。规划局部修改上报程序应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文)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中有关上报材料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74号)的规定,所需具体材料如下:

1.文件

(1)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逐级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文件;

(2)已被确认为涉及调整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省级文件;

2.规划局部修改方案

(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审查意见表;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说明;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涉及项目清单;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地块前后对照表;

(5)标明规划局部修改地块区位和基本农田补划区位的修改前及修改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必须加盖公章,附图例,比例尺为1:10000;

(6)标明规划局部修改地块区位和基本农田补划区位的更新调查局部图,必须加盖公章,附图例,比例尺为1:10000;

3.基本农田补划材料

(1)《新增基本农田地块储备库清册》;

(2)市、县国土资源耕地保护相关业务处室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意见,对基本农田补划面积、补划区位、所涉土地整理项目有关情况实地查验意见(附实地查验小组成员签到单)和补划基本农田质量认定意见;

(3)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及经省级验收认定的标准农田补建证明。不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占用标准农田的证明;

(4)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意见和论证小组成员签到单;

4.规划修改方案论证、听证材料

(1)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规划局部修改方案论证意见及论证会签到单;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局部修改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公告、听证会议纪要和参加听证人员签到单);

5.其他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红线图,能够反映出选址地块总面积及同意选址的意见;

(4)无违法用地情况或违法用地处理已确认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基本农田调整的面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修改的基本农田数为准。已经省政府确认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的项目,所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原则上应在项目确认后二个月内组织报件上报省政府审批,逾期该项目的规划修改资格将自动取消。

五、分级负责,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逐级落实任务,分级负责,加强对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按项目进行督查和抽查,确保试点项目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应严把项目准入关,根据项目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要督促做好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工作;“四类”项目建设应避让标准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要督促做好标准农田补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对项目及其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的真实性负责,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补充的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数量、质量负责。

各市级人民政府应严格审查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申请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及其规划局部修改方案,认真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评审工作。市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各查验小组成员和论证评审小组成员对项目及其规划修改合理性负责。

省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各市、各类项目分解指导方案,控制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调整规模,确保国务院批准的基本农田调整规模不突破。

如发现擅自改变省政府确认的试点建设项目、规划修改方案存在欺骗行为或者试点过程中存在未按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执行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属实,将取消该地区的规划修改试点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涉及调整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报市审查/报省确认汇总表

附件二:涉及调整基本农田的项目库清册

附件三:涉及调整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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