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情况2008年第五期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调整征地政策 保障农民权益
——绍兴县出台征收集体土地新政策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及2007年底省政府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调高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绍兴县及时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政策,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
绍兴县作为一个经济强县,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用地数量也大幅增加,虽然2005年补偿标准也做过微调,但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当前我县的经济发展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造成了征地难,信访多等诸多新问题,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听取民意,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原有政策中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了完善与调整,新设定了区片综合价。
新政策对原政策的适用范围、征地程序、补偿费的支付与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交地规定、征地纪律等绝大多数内容基本保持不变,新老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测算方式有改变。原政策是依据前三年年均产值法测算到村,只考虑到人均耕地及年产值两个因素;而新政策则是根据区片综合价进行测算,在原先基础上,增加了土地区位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价的45%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价的55%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居)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分配给被征耕地的相关农户,考虑更为全面,比原先测算方法更为科学,更贴近实际。二是补偿原则有区别。2005年征地政策实行“同地不同价”原则,即不同镇(街)补偿价格不同,即使同一镇(街)内也因人均耕地数的不同致使每亩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新政策则实行“同地同价”的补偿新原则,最大可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补偿标准有所提高。新政策在拟定征地区片综合价时,为应对经济发展所需,对补偿价格作了一定幅度提高,由原政策平均2.7万元/亩提高到3.6万元/亩;同时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作了一定幅度的调高,其中多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做到与县房屋拆迁补偿中涉及的相同项目保持一致,部分进行了适度调整。
新政策的出台,合理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解决了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同时提高了征地工作的透明度,使征地行为更为规范,合理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